元旦公司買茶葉,若是取得專票,可以認證抵扣,但是由于屬于用于福利,屬于不得抵扣的情形,應做進項稅額轉出。
購進茶葉:
借:應付職工薪酬-非貨幣性福利 20萬元
應交稅費-應交增值稅-進項稅額 2.6萬元
貸:銀行存款 22.6萬元
轉出的會計分錄:
借:應付職工薪酬-非貨幣性福利 2.6萬元
貸:應交稅費-應交增值稅-進項稅額轉出 2.6萬元

元旦公司買茶葉發放職工福利,應并入每個人當期工資薪金代扣個人所得稅。
企業外購產品用于集體福利,產品所有權和控制權均已從企業轉移給了員工,企業所得稅應視同銷售,計入應納稅所得額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》第十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,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、免征增值稅項目、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、勞務、服務、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,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。
國稅函2008年828號文列舉了視同銷售的情形,即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,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,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。
(1)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;
(2)用于交際應酬;
(3)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;
(4)用于股息分配;
(5)用于對外捐贈;
(6)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。
1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》規定,對于發放給個人的福利,不屬于文件中規定免稅范圍的,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,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。
2、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2012年4月11日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就所得稅相關政策中答復,集體享受的、不可分割的、非現金方式的福利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。
3、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2018年第三季度稅收政策解讀,目前對于集體享受的、不可分割的、未向個人量化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,原則上不征收個稅。
來源:稅務大講堂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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